2018重庆房屋建筑定额的主要变化
重庆市2018年房屋建筑定额已经发布,现将房屋建筑工程主要变化归纳如下,供大家参考,同时敬请大家多补充,以共同分享。
1、取费模式发生变化。原来的直接费调整为定额人工费+机械费。
2、人工工日发生变化,现有18个工种。原土石方人工、综合人工、机械人工等调整为建筑综合工、装饰综合工、机械综合工、土石方综合工、模板综合工、钢筋综合工、砼综合工、木工综合工、砌筑综合工、抹灰综合工、镶贴综合工、防水综合工等。
3、取消工程类别划分。除了房屋建筑工程定额综合单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应根据费用定额规定的不同专业工程费率标准进行调整外,市政、安装等其他专业工程定额综合单价不需要调整。
4、工程量计算规则基本与清单计算规则一致。
5、采管费进一步调整: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采购及保管费率:材料2%,设备0.8%, 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商品湿拌砂浆、水稳层、沥青混凝土等半成品0.6%,苗木0.5%。
发包人提供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商品湿拌砂浆、水稳层、沥青混凝土等半成品不计取采购及保管费;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到承包人指定地点,承包人计取采购及保管费的2/3。
计算建筑面积执行2015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6.1形成空间,未设计加以利用
6.2凸(飘)窗面积规定窗台0.45
6.3室外楼梯
6.4阳台分结构内和结构外
6.5保温截面积
6.6设备层要计算,2.2以上计算全面积,2.2以下计算1/2;
7、部分子目纳入绿色定额,建筑、装饰定额合并但分建筑册和装饰册,脚手架章节共用。
8、人工挖基坑,深度超过8m时,断面小于2.5m2时执行挖孔桩定额子目,断面大于2.5m2并小于5m2时执行挖孔桩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9。
9、平整场地系指平整至设计标高后,在±300mm以内的局部就地挖、填、找平;挖填土石方厚度>±300mm时,全部厚度按照一般土石方相应规定计算。场地厚度在±300mm以内全挖、全填土石方按挖、填一般土石方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3。
10、人工挖孔桩孔径(含护壁)是按1米以上综合编制的,孔径≤1米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
11、定额中钢护筒是按成品价格考虑,按摊销量计算;钢护筒无法拔出时,按实际埋入的钢护筒用量对定额用量进行调整,其余不变,如不是成品钢护筒,制作费另行计算。
钢护筒定额子目中未包括拔出的费用,其拔出费用另计,按埋设钢护筒定额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4。
12、本定额墙体的砌筑高度是按3.6m考虑的,如超过3.6m时,其超过部分工程量的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原08定额不分高度,都执行同一定额子目。
13、本定额明确了页岩空心砖、轻质空心砌块等轻质墙体砌筑所需配砖(除底部三匹砖和顶部斜砖外)已综合在定额子目内,实际用量与定额不同时不得换算;其底部三匹砖和顶部斜砖执行零星砌砖定额子目。
14、本章垫层子目适用于楼地面工程,如沟槽、基坑垫层执行本章相应定额子目时,人工乘以系数1.2,材料乘以系数 1.05。
15、定额损耗作了调整,自拌砼从08定额的1.5%调整为1.0%,商品砼从08定额的2%调整为1.5%。
16、现浇钢筋分为Φ10以内、Φ10以上设置定额子目,同时箍筋也单独设置了定额子目,今后箍筋用量应单独计算。
17、现浇砼模板按接触面积计算(除零星构件外),因此不分墙厚了。
18、梁板超高,高度超过4.5m每超过1m以及高度超过8m每超过1m的梁、板现浇混凝土模板子目,调整为高度超过3.6m每超过1m的梁、板超高定额子目。
19、钢筋接头长度规定变化12和9米。
20、钢筋根数计算:设计未明确钢筋根数,以间距布置的钢筋根数按向上取整加1的原则计算。
21、金属结构制作工程量计算规则发生了较大变化:按设计图示尺寸理论重量计算。而08定额钢板按几何图形外接矩形计算以及实腹柱、吊车梁、H型钢的腹板及翼板宽度按图示尺寸每边加25mm计算。损耗量由6%增加到8%。
22、抹灰区分内墙和外墙。
23、同一建筑物有几个室外地坪标高或檐口标高时,应按纵向分割的原则分别确定檐高;室外地坪标高以同一室内地坪标高面相应的最低室外地坪标高为准。
24、脚手架基础加固按实计算。
25、外脚手架高度在20m以上,外立面按有关要求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采用落地式等双排脚手架进行全封闭的,另执行相应高度的双排脚手架子目,人工乘以系数0.3,材料乘以系数0.4。
26、多层建筑综合脚手架按层高3.6 m以内进行编制,如层高超过3.6 m时,该层综合脚手架按每增加1.0m(不足1m按1m计算)增加10%计算。
27、执行综合脚手架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况时,另执行单项脚手架子目:
(1)、砌筑高度在1.2 m以外的管沟墙及砖基础。
(2)、建筑物内的混凝土贮水(油)池、设备基础等构筑物。
(3)、建筑装饰造型及其他功能需要在屋面上施工现浇混凝土排架。
(4)、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规定未计入建筑面积,但施工过程中需搭设脚手架的部位(连梁等)应另外执行单项脚手架项目。
28、双排脚手架高度超过110m时,高度每增加50m,人工增加5%,材料、机械增加10%。
29、装饰工程采用高度50米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子目,人工、机械不变,材料乘以0.4;采用高度50米以下的双排脚手架子目,人工、机械不变,材料乘以0.6。
30、房屋建筑工程的综合脚手架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及附加面积之和计算。
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平方米计算;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屋面架构、封闭空间等的附加面积,按以下规则计算。
(1)、建筑装饰造型及其他功能需要在屋面上施工现浇混凝土构架,高度在2.20m以上时,其面积大于或等于整个屋面面积1/2者,按其构架外边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70%计算;其面积大于或等其面积大于或等于整个屋面面积1/3者,按其构架外边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其面积小于整个屋面面积1/3者,按其构架外边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25%计算。
(2)、结构内的封闭空间(含空调间)净高1.2m<h<2.1m按1/2面积计算,净高>2.1m按全面积计算。
(3)、高层建筑设计室外不加以利用的板或有梁板,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骑楼、过街楼底层的通道按通道长乘宽以全面积计算。
31、多、高层建筑按20米内、30米内、50米内一直编到200米内及200以上相应定额子目进行设置。08定额按12米内、18米内、24米内、36米内、48米内及48米以上。
32、本定额多、高层建筑垂直运输按层高3.6 m以内进行编制,如层高超过3.6 m时,该层垂直运输按每增加1.0m(不足1m按1m计算)增加10%计算。
33、地下室/半地下室垂直运输的规定:
(1)地下室无地面建筑物(或无地面建筑物的部分),按地下室结构顶面至底板结构上表面高差(以下简称“地下室深度”)作为檐口高度。
(2)地下室有地面建筑的部分,“地下室深度”大于其上的地面建筑檐高时,“地下室深度”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檐高。“地下室深度”小于其上的地面建筑檐高时,按地面建筑相应檐高计算。
(3)垂直运输机械布置于地下室底层时,檐口高度应以布置点的地下室底板顶标高至檐口的高度计算,执行相应檐口高度的垂直运输子目。
34、超高降效,20M以内不计算,多层建筑物大于6层或檐高大于20m,应按超高部分的脚手架面积计算超高施工降效费,超过20m且超过部分高度不足所在层层高时,按一层计算。单层建筑物檐高大于20m,按综合脚手架面积计算超高施工降效费,执行相应檐高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2。
35、塔吊高度按最高点加6m计,塔基由10M3调为30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