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51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首页    知识点滴    营改增专栏    财税〔2018〕51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政 税务总局

·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201811日起执行。


财政 税务总局


201857



2019年1月1日 16:00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