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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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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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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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201653


  根据《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单用途)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售卡)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收到预付卡结算,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多用途)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预付卡发行与受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预付卡受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收到预付卡结算,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六、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全部增值税应税收入、消费税应税收入,均可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2016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16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一3010203 水路运输期租业下分301020301水路旅客运输期租业301020302水路货物运输期租业3010204水路运输程租业301020401水路旅客运输程租业301020402 水路货物运输程租业301030103 航空运输湿租业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
  (二30105无运输工具承运业下新3010502无运输工具承运陆路运输业3010503 无运输工具承运水路运输服3010504 无运输工具承运航空运输服3010505 无运输工具承运管道运输服3010506无运输工具承运联运运输服
  停用编3010501无船承
  (三301交通运输服下新30106联运服,用于利用多种运输工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下新3010601旅客联运服3010602货物联运服
  (四30199其他运输服下新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下新3040105专业技术服
  停止使用编304010403专业技术服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下新30405020204 商业营业用房经营租赁服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下新304080101物业管理服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
  (八3040802经纪代理服下新304080204人力资源外包服
  (九3040803人力资源服下新304080301劳务派遣服304080399其他人力资源服
  (十30601贷款服下新3060110客户贷,用于向企业、个人等客户发放贷款以及票据贴现的情况3060110客户贷下新306011001企业贷306011002个人贷306011003票据贴
  (十一)增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
  使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不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本公告20169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5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818



2019年1月1日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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