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合规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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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合规工作指引
为方便各级税务机关做好税收政策合规性评估工作,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本指引对《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进行了细化。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篇幅宏大、内容庞杂,《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本指引只作择要归纳。评估过程中如有疑义,应查阅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正式文本。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一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为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的更加优惠的待遇,包括建立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与毗连国家的边境贸易等;
(二)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领域,为维护公共道德、保护人类或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文物及可能枯竭的天然资源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三)在服务贸易领域,为执行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定或安排的规定使其他成员实际获得的更优惠待遇;
(四)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的其他例外。
二、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对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提供的税收待遇,应不低于本国同类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一)在货物和服务贸易领域,为维护公共道德、保护人类或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文物及可能枯竭的天然资源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二)在我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未做出承诺的服务部门;
(三)在服务贸易领域,为保证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公平或有效地课征直接税而实施的差别待遇;
(四)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的其他例外。
三、透明度原则是指,对于影响国际贸易的税收政策或管理措施,最迟应当在生效之时公布。
对于一经披露可能妨碍执法、违背公共利益或者损害特定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不属于对外提供和公布的范围。
四、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的补贴是指在我国境内因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资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而获得的利益,主要适用于货物贸易。
税收优惠是补贴的一种形式,具体包括税收减免、税收返还、税收抵免、退税、延期纳税以及其他旨在减少或延缓应纳税额的各类税收政策或管理措施。
补贴可分为禁止性补贴和可诉性补贴。
五、禁止性补贴包括:
(一)视出口实绩而给予的补贴,即与出口产品或出口实绩直接相关的税收政策;
(二)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而给予的税收优惠。
税收政策或管理措施不应给予禁止性补贴。
六、除禁止性补贴之外的其他补贴均为可诉性补贴。
如果一项可诉性补贴给予我国境内特定的企业、产业或地域,则可以被视为专向性补贴。“专向性”包括法律专向性与事实专向性。法律专向性是指税收政策或管理措施的适用对象明确规定为特定的企业、产业或地域。事实专向性是指税收政策或管理措施虽然规定了普遍适用的客观标准和条件,但事实上只有有限数量的企业可获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