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11〕55号规范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规范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1〕55号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
我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价【2009】37号已施行两年,根据实施和清理情况,现对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按中标额的2.8‰收费。其中工程招标方(包人)按中标额的0.75‰缴纳,工程中标方(承包人)按中标额的2.05‰缴纳。
三、服务内容:
(一)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相关服务,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咨询和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评标专家考核、记录交易过程及保存交易档案等服务;
(二)协助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纠纷等服务;
(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前期踏勘、施工现场、施工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企业诚信等服务。
四、主城区以外区县依法设有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的,其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内核定,并报市物价局获备案通知后方能收费。
五、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及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次年一月将上年度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我局房价处,以便掌握工作动态。
六、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本通知自2011 年 1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效期三年。原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9]37号)同时废止。
2018年12月17日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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