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06)135号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6]135号
市建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93号)及渝价[2005]143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按中标额的2.8‰收取。其中工程招标方(发包人)按中标额的0.75‰交纳,工程中标方(承包人)按2.05‰中标额的交纳。
二、服务内容:
交易场所服务,计算机网络服务,交易过程咨询服务,评标专家日常管理服务;工程施工前期踏勘,施工现场服务,施工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服务,企业诚信信息服务,施工现场相关关系协调调解服务;招标咨询服务,招标形式文书服务,签定承发包合同咨询服务,协调招投标活动中纠纷。
三、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依法设有建设工程服务中心的,其取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原则上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内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确需突破本通知标准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另文向我局申报。
四、收费单位要认真提供建设工程综合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五、工程交易综合服务收费涉及有关配合单位的费用划拨,暂由你委自行决定,并报我局备案,作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六、为加强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的动态管理,本收费标准有效期2年。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七、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及有关配合单位于2007年底前将两年来的收支情况书面报我局,作为次年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5]143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