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建2002-247号重庆市财政局文件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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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文件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文件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渝财[2002]247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建设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2002]3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和提取标准,必须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办。管理费的具体开支情况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三峡库区水环治理项目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必须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提取和使用。特殊情况确需超支的,须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再报市财政局审定批准。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批要求。
  市财政局对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对区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都必须实先审核、后审的办法,即先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市级与区县级基本建设项目(以财政预算级次区分)实行分次批复。
  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结束后资产的处理。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结束后,对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筹建的管理机构,用国家拨款形成的建筑物、设施、设备、车辆、办公用品等属国有资产,必须清理造册全部移交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也可有偿或无偿调拨给下一个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的管理机构使用,或作其他处理。
  四、《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计划委员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庆分行关于印发〈重关市建设单位管理费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重财[1992]81号文)从本规定转发之日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2018年12月17日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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