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20〕1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二十条政策措施。
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
3. 建立防疫物资进出口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 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4. 畅通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和蔬菜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
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
6. 减免税收。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 2 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
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 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7. 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
8.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
9. 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
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 3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10. 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 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 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 1 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11. 减免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 1 至 3
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12. 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 2020 年 2、3月份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 90%结算。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 2020 年 2 至3 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3. 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市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确保
14. 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
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 3 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15. 加大低成本金融政策资金投入。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
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
16. 加大信贷支持排忧解困力度。鼓励银行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鼓励加
17. 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
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
18. 支持化解企业公开市场风险。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人民银行、证监会及有关金融市场相关政策,
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 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市国资委)
19. 给予融资降成本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
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 50%的贷款贴息。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由 0.2‰降至 0.1‰。建立 2000 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