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管〔2021〕207号关于计取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费用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计取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费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合理反映施工企业施工质量创优的成本投入,保障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推进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渝建质安〔2021〕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费用计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费用是指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创优并经施工质量等级评价为优良的创优奖励费用,包括施工企业为提高施工质量而投入的项目组织管理、工艺技术保障、施工质量评价等增加的成本支出及奖励费用。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施工质量创优的建设工程,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单独计列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费用,该项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费用标准及计算方法详见附表。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阶段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将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费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及工程总概算费用中。
(二)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应按本通知规定计取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费用,以暂定价形式纳入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价填报,工程结算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
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价未达到合同约定优良等级的,办理竣工结算时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费用不予计取。
四、建设单位要求参与市级以上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的建设工程,可在不低于本通知费用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评选奖项实际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创优奖励费用。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费用标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
附件
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费用标准
专业工程 |
计费基础 |
费用标准(%) |
|
房屋建筑工程 |
税前工程造价 |
1.50 |
|
装饰工程 |
税前工程造价 |
1.25 |
|
通用安装工程 |
税前工程造价 |
1.25 |
|
市政 工程 |
道路工程 |
税前工程造价1亿以内 |
1.15 |
税前工程造价1亿以上 |
1.00 |
||
桥梁工程 |
税前工程造价2亿以内 |
1.35 |
|
税前工程造价2亿以上 |
1.25 |
||
隧道工程 |
税前工程造价1亿以内 |
1.25 |
|
税前工程造价1亿以上 |
1.15 |
||
其他市政工程 |
税前工程造价 |
1.50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盾构工程 |
税前工程造价 |
1.00 |
高架桥工程 |
税前工程造价2亿以内 |
1.35 |
|
税前工程造价2亿以上 |
1.25 |
||
地下工程 |
税前工程造价1亿以内 |
1.25 |
|
税前工程造价1亿以上 |
1.15 |
||
轨道工程 |
税前工程造价2亿以内 |
1.15 |
|
税前工程造价2亿以上 |
1.00 |
||
轨道安装工程 |
税前工程造价 |
1.00 |
注:1.以上各项工程计费条件按单位工程划分。
2.费用计算按表中的费用标准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计算,不按累进制计取。
3.同一施工单位承建建筑、通用安装、单独装饰时,应分别计算创优奖励费用。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承建建筑工程中的装饰项目时,创优奖励费用按建筑工程标准执行。
4.表中其他市政工程是指除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市政安装工程外的排水、涵洞、挡墙、广(停车)场等市政工程。市政安装工程(给水、燃气、交通管理设施)的创优奖励费按通用安装工程标准执行。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装饰工程创优奖励费用按装饰工程标准执行,通风、给排水及车站内电气照明工程的创优奖励费按通用安装工程标准执行。
6.由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承建相应专业工程的附属工程,其附属工程的创优奖励费用按相应专业工程的费用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