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文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01\]106号)
2.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渝建价发\[2002\]3号)
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补充土石方、易撒漏物质运输密闭定额单价的通知》(渝建发\[2004\]91号)
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通知》(渝建发\[2005\]205号)
5.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6\]177号)
6.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渝建发\[2007\]16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渝府发\[2001\]10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对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减轻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经200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开展整顿我市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有关收费项目。对《通知》中明令取消的47项收费项目,我市坚决取消。对与《通知》相类似的“房屋租赁登记费”,“流动人口就业服务费”、“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予以取消。
二、合并有关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将我市“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建安工作量的1.4‰计收。合同鉴定、征地管理等收费项目,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
三、整顿规范住房建设领域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针对经营服务行为的市场化程度,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对完全市场化的,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对尚未形成市场竞争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经营服务行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OO一年十一月七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调整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
渝建价发[200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01]106号)文件规定,“我市‘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建安工作量的1.4‰计收”。该项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计入工程造价,不得下浮。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三月四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补充土石方、易撒漏物质\=运输密闭定额单价的通知》
渝建发[2004]91号
主城区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提高主城区空气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知》(第164号),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执行我市99《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及其他相应定额的土石方、易撒漏物质运输密闭定额单价作以下补充:
一、运输密闭补充定额单价:
| 序号 | 补充定额名称 | 补充定额单价(元) |
|---|---|---|
| 1 | 土方运输密闭 | 0.80元/m3 |
| 2 | 石方运输密闭 | 1.20元/m3 |
| 3 | 其他易撒漏物质 | 0.5元/t |
二、补充定额单价内容:装、卸过程中的机械降效、人工配合,密闭材料摊销等费用。三、该补充定额单价不作为收取其他费用的基础,进入费用表的“按实计算栏”中。
四、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单位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对密闭费进行单独列项,施工单位应参照补充定额单价报价。
五、凡采用了密闭运输施工的工程应按本文规定执行,已办理了工程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OO四年五月十三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通知》
渝建发[2005]20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53号)文件规定,我市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从2005年3月1日起停止征收。经研究测算,现将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其调整后的计取费率为:
1.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为3.41%;
2.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为3.35%;
3.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为3.22%。
二、建筑安装工程税金,其计算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即:
税金=税前建安造价×规定费率
三、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无论是招标工程或非招标工程,均应按以上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计算税金。
四、凡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开工但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其应纳税额属于2005年3月1日前(征收期,以下相同)的,仍按原税金计取费率执行;应纳税额属于2005年3月1日以后的,则按本通知调整后的税金计取费率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06]1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二)专项费用:是指按本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规定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三)按实计算费用:是指除上述“定额费用”和“专项费用”外,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要求所采取且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发生的,并可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一般包括:土石方支护、人工挖孔桩支护、建筑物垂直封闭、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施工场地硬化、现场出入口道路硬化、控制噪声措施、现场封闭设施、建筑垃圾外运、易洒漏物质密闭运输以及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燃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除“定额费用”外,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标底、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
(一)定额费用:已在相应定额和费用中包括,不再单独计算。
(二)专项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应分不同的单位工程按本规定附表所规定的合格标准单独计取,在费用总价表的定额测定费前单列并收取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两措施项目不再单独列入。
工程办理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为优良者,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20%;评定为市级文明工地者,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35%;评定为不合格者,不得收取专项费用,已支付的专项费用在结算中扣除。
(三)按实计算费用:按本规定第四条(三)款的内容,根据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分别单独列项,按实计算工程量,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列入相应计价表中。
第六条工程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应列明其要求与内容。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后,方能进行招标。在投标报价时,专项费用应按本规定附表所列标准计取填报;在填写“投标函”时,除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还应单独填写专项费用金额;签订合同时,应将专项费用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50%的专项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余下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已支付50%专项费用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得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审核符合条件后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工程,开工前由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纳入安全档案;造价管理机构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支付、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50%专项费用支付证明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强制性标准有关费用计取和使用的通知》(渝建发[2004]265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标准(合格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标准
| 项目名称 | 计费条件 | 计费标准 | ||
|---|---|---|---|---|
| 建筑工程 | 工业建筑 | 单层厂房 | 建筑面积 | 6.00元/平方米 |
| 多层厂房 | 建筑面积 | 5.50元/平方米 | ||
| 民用建筑 | 砖混结构 | 建筑面积 | 4.00元/平方米 | |
| 框架结构(含剪力墙及薄壁柱结构) | 2万平方米以内 | 7.50元/平方米 | ||
| 5万平方米以内 | 6.50元/平方米 | |||
| 5万平方米以上 | 5.50元/平方米 | |||
| 构筑物 | 不分结构形式 | 造价 | 1.00% | |
| 单独装饰工程 | 装饰工程 | 人工费 | 6.00% | |
| 幕墙 | 幕墙面积 | 6.00元/平方米 | ||
| 土石方工程 | 主城区 | 开挖土石方量 | 0.40元/平方米 | |
| 其他区县 | 开挖土石方量 | 0.30元/平方米 | ||
| 安装工程 | 不分专业 | 人工费 | 7.00% | |
| 园林工程 | 造价 | 0.80% | ||
| 房屋修缮工程 | 造价 | 0.70% | ||
| 道路、桥梁工程 | 1000万元以内 | 1.00% | ||
| 5000万元以内 | 0.80% | |||
| 1亿元以内 | 0.60% | |||
| 1亿元以上 | 0.50% | |||
| 隧道工程 | 1000万元以内 | 0.90% | ||
| 5000万元以内 | 0.70% | |||
| 1亿元以内 | 0.50% | |||
| 1亿元以上 | 0.40% | |||
| 其他市政工程 | 1000万元以内 | 0.80% | ||
| 5000万元以内 | 0.60% | |||
| 1亿元以内 | 0.40% | |||
| 1亿元以上 | 0.30% |
注:1.本表计费标准为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为合格的标准。
2.以上各项工程计费条件按单位工程划分,同一施工单位承包土建、安装、装饰及土石方工程时应分别计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3.计费基础: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为基础计算;单独装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为基础计算。构筑物、园林、房屋修缮、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及其他市政工程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计算;幕墙工程以幕墙展开面积为基础计算;土石方工程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
4.执行2000年《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应按本文规定计取,原定额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费”改为“成品保护费”,其计费标准调整为按定额人工费的4.11%计取。
5.借土回填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借土回填量乘土石方标准的50%计算。
6.道路、桥梁工程的附属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应按道路、桥梁工程的标准执行。同一施工单位承建土建、装饰工程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建筑工程标准执行。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
渝建发[2007]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建筑工地高温天气期间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2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的中度高温天气;以及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强度高温天气。
二、高温补贴费用标准: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计取和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计取和发放;具体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金额,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上述规定标准范围内进行约定。
三、建筑工地高温天气期间的高温补贴费用,由施工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高温补贴费用发放凭据,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给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按实向建设单位结算,列入按实计算费用中。
四、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无论采用定额计价、清单计价或其他计价方式,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每年5月至9月高温天气多发期间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少支高温补贴费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计取或未向劳动者发放、少支高温补贴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