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十问来自日常咨询中出现频率最高的问题。答案力求给出处理路径,而非简单的是非判断——造价问题多数没有标准答案,只有“依据是否充分”。
问1:签证只有监理签字、没有建设单位盖章,能否计价?
答:不能一概而论。监理的职责是质量、进度、安全与合同履行的现场监督,其对工程量的确认具有一定证明力,但涉及费用增加的签证,通常需要建设单位(或其授权代表)确认。处理路径:(1)查合同约定的签证审批权限与流程;(2)查监理合同中是否授予费用确认权限;(3)如无授权,应通过补充确认、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方式补强证据。仅有监理签字的费用签证,在审核中往往被核减。
问2: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合同未约定调差,能否主张调整?
答:难度较大。合同未约定调价机制的,通常按固定价格处理,承包人主张调差缺乏合同依据。可尝试的路径有三:(1)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合同,但司法实践中对“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界限把握严格;(2)主张发包人指令导致工期延长、材料在涨价期使用,按延误责任分担;(3)如属政策性调整(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强制性调价文件),可依据政策主张。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在投标阶段就争取调价条款。
问3:暂估价项目如何确认价格?
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执行。常见程序为:承包人提出拟选供应商及报价→监理审核→发包人确认→签订采购合同或补充协议。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或“由双方共同询价”,则按约定执行。注意两点:一是暂估价的确认应在采购前完成,事后补认容易引发争议;二是暂估价的价差应计入结算,并按规定计取相应费用(是否计取管理费、利润按合同约定)。
问4:工期延误期间材料涨价,风险由谁承担?
答:取决于延误责任。因发包人原因(图纸延误、场地移交延迟、指令变更)导致工期延长,延期期间的材料涨价风险一般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则由承包人承担。实务中需证明“若非延误,材料本可在涨价前采购”,这一因果关系往往需要施工进度计划、采购计划作为支撑。建议在合同中将“工期延误期间的价格调整”单独约定。
问5:定额缺项,如何组价?
答:按下列顺序处理:(1)套用本专业定额中相近子目并按规定换算;(2)借用其他专业定额,注意借用系数(如借用重庆房屋修缮定额时人工乘以0.87);(3)参照其他省市同类定额,结合本地人工、材料价格调整;(4)编制补充定额或一次性补充估价,按当地规定的程序报批或经双方确认。无论采用哪种方式,组价过程应形成书面说明,附人材机分析,作为结算依据。
问6:综合单价包干的项目,设计变更后原单价还能用吗?
答:看变更性质。若变更未改变原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与施工条件,仅工程量增减,原综合单价继续适用;若变更导致工作内容、施工工艺、材料标准发生实质变化,原单价失去适用基础,应重新组价。判断标准是“综合单价对应的项目特征是否改变”。建议在变更文件中同步明确计价原则,避免事后争论“这个变更算不算原项目”。
问7:结算审核有没有时限规定?
答:国家层面无统一强制时限,主要看合同约定与地方规定。常见约定为:承包人报送结算后,发包人在28天或56天内完成审核。若合同无约定,可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相应规定主张。实务中更有效的做法是:在报送时附“催办函”,明确逾期未答复的后果;对久拖不决的,注意优先受偿权十八个月期限的起算。
问8:质量保证金最多能扣多少?
答: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包人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实务中常见的“5%质保金”约定,属于老规定,可据理交涉。
问9:甲供材料如何扣回?
答:核心是“数量”与“价格”两个口径。数量按实际领用量扣回,还是按清单消耗量扣回,须在合同中明确;价格按采购价、预算价还是信息价扣回,同样须约定。常见争议是:承包人节约用料,节余部分是否归承包人?行业惯例是“按预算消耗量扣回,节约归己、超耗自担”,但需合同支撑。建议在合同附件中列明甲供材清单、单价与扣回方式。
问10:电子招标的清单文件有错误,投标时发现了怎么办?
答:分两步。***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要求招标人澄清或修改;这是最有效的路径,也是后续主张权利的基础。第二步,若答疑期已过或招标人不予修正,投标时按清单项目特征组价,并在投标文件中作必要说明;中标后通过合同谈判或变更程序解决。切忌“明知有错、低价中标、结算时索赔”,此种情形法院多不支持。
结语
十个问题,指向同一个方法论:造价争议的胜负,八成取决于“事前有没有约定”,两成取决于“过程有没有证据”。与其在结算阶段寻找法律依据,不如在合同签订与过程管理中把规则写清楚、把痕迹留下来。